重庆银行: 关于“重银转债”202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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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3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银转债”2024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
  (因 2024 年 3 月 23 日为休息日,可转债兑息日顺延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开发行
的 13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
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重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值发行。
   (1)发行日期:2022 年 3 月 23 日。
   (2)上市日期:2022 年 4 月 14 日。
   (3)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8 年 3 月
   (4)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三年为 1.00%、第四
年为 1.7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50%。
   (5)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6)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即 2022 年 3 月 23 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
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最新转股价格:10.50 元/股。
   (8)转股期起止日期: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8 年 3 月 22 日(如遇节
假日,向后顺延)。
   (9)信用评级:AAA。
   (10)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重银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0%
                                                  (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重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行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行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行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行的公告为准。本行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利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 0.32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联系电话:023-63367688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10-60840820、010-60840822
联系部门:股票资本市场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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