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名,代表股份187,827,083 股,占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59.3665 %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表股份35,051,8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7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因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过
半数董事同意,推选由董事迟梦洁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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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7,797,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
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032,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161%;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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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86,772,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8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54,565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1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
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8,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
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8,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5,362,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641%;
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5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98,0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4.4514%;反对 12,464,0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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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