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 福耀玻璃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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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耀玻璃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福耀玻璃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
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单位、部门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局;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董事局
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福耀人》进行清理排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单位、部门、子公司等进行现场
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避免出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
排查的事项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联系电话等;
案形成相关决议;
审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突发事件
有较大差异的;
播的信息;
  (五)重大风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局秘书及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
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当及时向董事局、监事会和经理层
报告。
   第七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当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密切关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的情形。一旦出现前述情形,该股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
形式通知公司董事局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
报告前述信息时,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立案
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
裁决及情况介绍等,并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如发现敏感信息或相关事项
或其涉及的数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需进行披露或者需提交公司董事局、
股东大会审议的数额或标准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或董事局秘书报告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当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核查,同时
抄报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上报的敏感信息进行分
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前述所列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发生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董事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
罚、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局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人员未经公司董事局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
过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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