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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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并制定《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
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
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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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
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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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
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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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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