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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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合兴汽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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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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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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