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3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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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
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飞
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飞科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资料和
信息须于会前三日送达各独立董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等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
论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五)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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