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水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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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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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并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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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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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并
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
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三)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四)网络交流。
  (五)现场参观、座谈。公司可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及
中小股东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
  (六)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邀请媒体采访报道。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公司不得以其他方式对
外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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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 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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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 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若出现年度净
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
形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 九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报纸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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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
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
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
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
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
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
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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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
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
积极配合。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 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
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
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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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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