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3,569,31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28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3,569,31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312,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11%%;
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877,956 股(其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03%。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75,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600%;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27%;弃权 877,956 股(其中,因未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974%。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之玥律师、王帅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