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
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对
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
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并掌握被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的被担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议、表
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
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
事会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未遵照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
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公司应督促公司
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
行还款义务,或者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 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
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应经公司有权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公司不得
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
保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被担保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
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参与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该在
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否则将承担由此
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
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吉林化纤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