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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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
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
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
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战略委员会委员认为现有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
断、全体战略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
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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