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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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或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
 (四)公司网站;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
  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对外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
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以适当形式对公
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
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
容。
     拟回复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事项或子公司相关情况,为确保回
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子公司
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投资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
时进行回复。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
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始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以外”“低
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修订、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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