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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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锐新科技                证券代码:30082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锐新科技、本公
司、公司、上市公   指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      指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锐新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
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锐新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锐新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
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
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
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王发先生授予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
  (六)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5 人,授予数量为
  (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八)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九)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修订内容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对《天津锐
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调
整,并形成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及其摘要。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特别提示”修订如下:
  修订前: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对“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对“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
订,其他内容不变。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修订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
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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