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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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与改聘等。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并指导公司审计部开展具体工作: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具体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公司财务管理
部与商务投资部共同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其他适用管理要求,配合审计部开展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公开选聘程序:
  (一)公司审计部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管理部和商务投资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编制等工作;
  (二)选聘文件经公司审计部审查同意、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在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密封报送或提交
至指定地点;
  (四)原则上,选聘工作评审小组人数为 5 名,由审计委员会成员、财务总
监、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评审小组对会计师事
务所报送的应聘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出具评议意见;
  (五)公司审计部根据评审小组评议意见,推荐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明确
其审计费用,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预中选通知
书;
  (六)预中选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由股东大会决定;
  (七)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公司向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选通知书并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应
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评审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协议。业务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
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
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
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本制度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
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程序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提交正式书面辞聘函,详细
说明辞聘原因或理由,及与公司沟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应当在该
审计年度第三季度前提出。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罚或
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且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审计委
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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