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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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
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四)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出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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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若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
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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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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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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