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4-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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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证券代码:301087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可孚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663.3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0,923.825 万股的 3.1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 633.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923.825 万股的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923.825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4.52%。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1 年 12 月 5 日实施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214.5325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63.30 万股,有效
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77.83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0,923.825 万股的 4.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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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16.6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3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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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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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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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可孚医疗、本公司、公
               指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
有效期            指
                   效之日止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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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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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负责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表决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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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以上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39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或其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 2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
划的原因在于:上述 2 名外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
作用。本次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
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
益。本激励计划将 2 名外籍员工纳入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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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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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663.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0,923.825 万股的 3.1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 633.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923.825 万股的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923.825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4.52%。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1 年 12 月 5 日实施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214.5325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63.30 万股,有效
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77.83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0,923.825 万股的 4.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    占本激励
                                  获授限制性      计划授出    计划草案
  姓名           职务          国籍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    公告时公
                                   (股)       票总数的    司股本总
                                              比例     额的比例
 贺邦杰           董事          中国      200,000   3.02%   0.10%
 薛小桥      董事、副总裁、董秘        中国      200,000   3.02%   0.10%
 欧阳杰           副总裁         中国      130,000   1.96%   0.06%
 陈望朋           副总裁         中国      130,000   1.96%   0.06%
                           -11-
 于翔宇         副总裁        中国      130,000    1.96%     0.06%
 左汗青         副总裁        中国      130,000    1.96%     0.06%
QUANGANG
           核心研发人员      澳大利亚     280,000    4.22%     0.13%
 YANG
  PI XI    核心研发人员       德国      50,000     0.75%     0.02%
 其他核心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骨干人员
           (331 人)
            预留份额                300,000    4.52%     0.14%
             合计                6,633,000   100.00%   3.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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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3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 3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 4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当日止
  (1)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当日止
  (2)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13-
露(含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
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额外限售期
  (1)通过参与本激励计划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批次限
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
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
额外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
属事宜。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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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6.60 元,即满足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6.60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5.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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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1)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
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当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18-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
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P≥100%                X=100%
          P<80%                  X=0%
  公司层面实际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公司当年计划归属数量。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结果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根据公司层
面业绩目标达成结果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
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A+/优秀
              A/良好
              B/一般                 80%
              C/合格                 50%
              D/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
                       -19-
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在目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
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21-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
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
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法律意见书。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S 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定价
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
正式测算)。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批次限制性股
票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公司运用 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
型,计算激励对象在未来归属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限售成本。
  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
(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扣除相关限售成本,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3.46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可归属日
的期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每个归属日后另行自愿追加限售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2.68%、25.19%、25.63%、24.46%(分别采用专用设备
行业板块指数最近 6 个月、13 个月、25 个月、37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0%、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82%(公司历史股息率平均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23-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4 年 3 月下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
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
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
                 -25-
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
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
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6-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8-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因个人
过错被公司解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等情形而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9-
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0-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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