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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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技术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技术项
目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技术研发和重大新产品研发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担任。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技术小组,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技术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科技发展和新产品研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技术小组负责做好技术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技术研发、新
产品开发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二)由技术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技术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
的合作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技术小组;
  (四)由技术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技术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技术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至少
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技术小组组长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低于”、
                        “超过”
                           “过半”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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