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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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
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
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报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相关议
案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七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
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
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可以按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约定
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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