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A: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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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万〉2024-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2024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 日。凡在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含
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 2024 年 3 月 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3月4日支付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
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期债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万科 01,债券代码:149814;品种二债券简称:22 万科 02,
债券代码:149815)
期。
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
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二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
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
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的本金。
AAA,本期债券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22 万科 01”的票面利率为 3.14%,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
民币 31.4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2 万科 02”的票面利率为 3.64%,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
民币 36.4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
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108]
号)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邮政编码:518083
   联系人:肖哲
   联系电话:0755-22198132
   传真:0755-25531696
   八、相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杨芳、陈东辉、周峻任
   联系电话:021-20262380
   传真:010-60833504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 系 人:赖兴文
   电    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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