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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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
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
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 障 独 立 董 事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的 前 提 下 ,
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举手表决、
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
档案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配合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可以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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