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docx

证券之星 2024-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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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3 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法律意见书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
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
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
二)15:00 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法定日期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
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15:00 时
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
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白洋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法律意见书
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7 名,代表公司的股份数为 4322632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4264398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4156%;其中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264398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4156%。
                                 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582335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07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法律意见书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
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包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995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16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5931%;反对 1267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7.406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995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16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 82.5931%;反对 1267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7.406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31083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1081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03%;审议通过该议
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4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3.8067%;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3413%;弃权 1081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427727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081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03%;审议通过该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8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7.7282%;反对 3454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7.4198%;弃权 1081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8520%。
   表决结果:同意 427727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81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03%;审议通过该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8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7.7282%;反对 3454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7.4198%;弃权 1081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8520%。
   表决结果:同意 4274279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381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195%;审议通过该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4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3.6192%;反对 3454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7.4198%;弃权 1381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961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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