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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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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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会议召开时间是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在 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下午
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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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6,069,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34.4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31,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4644%。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
工作人员田蕾、马瑞军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刘建宁、邢丽平、监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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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迟宗蕊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第 1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25,404,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票 2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9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29,505,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15%;反对票 225,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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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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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孙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向海平                     王毓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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