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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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就极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50,00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9,667,66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32,34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共计 24,329,45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4.76%,共涉及 9 名股东,限售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3 月 4 日起上
市流通(顺延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4 年 3 月 3 日的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
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000,000 股为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初期为 17,378,179 股,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 股转增股本 0.4 股,获得的转增股份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形成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承诺: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
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
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
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
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方式。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
帅,廖杨(已离职)承诺: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
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
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
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方式。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
尹蕾承诺: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
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
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
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
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方式。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承诺: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
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
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24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
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
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方式。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极米咨询”)、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开心米花”)承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
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
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7〕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
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方式。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
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
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4,329,451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4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的比例       (股)          (股)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4,329,451   34.7564%   24,329,451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24,329,451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极米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
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极米科技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   言          朱   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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