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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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双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4 月
复》(证监许可〔2023〕803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78.5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5.8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122.3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486.52 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635.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7691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
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同时
为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
聚力,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
适宜机会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公
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
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
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可
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数量约 320,710 股至 534,51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54%至 0.90%。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股)            的比例(%)       额(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计划或股权激   320,710-534,517    0.54-0.90   3,000-5,000   股份回购方案之日
  励                                                    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54 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
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93.54 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按回购金额                  按回购金额
          本次回购前
                               上限回购后                  下限回购后
股份
                   占总股本            占总股                    占总股本
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本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            (%)                     (%)
有限售
条件流   44,833,644     75.81   45,368,162    76.71   45,154,355    76.35
通股
无限售
条件流   14,309,056     24.19   13,774,538    23.29   13,988,345    23.65
通股
总股本   59,142,700    100.00   59,142,700   100.00   59,142,700   100.00
  注:1、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
续实施情况为准;2、上述股本结构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
情况。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5,196.62 万元,流动资产 266,029.86 万元。按照
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1.81%、2.32%、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
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
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
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
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
关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
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
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
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
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了问询函,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
在减持计划,具体回复如下: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
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
实施股份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郑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2024 年 1 月 31 日,
提议人向公司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可持
续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
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议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回购。
  提议人郑建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
郑建先生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郑建先生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
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
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
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
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
的情况。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高效、有序、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关的其他事宜;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
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
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
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
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三)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
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未授出部分股份注销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郑建先生提议
回购公司股份的函。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
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
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
股份,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艺霖        袁莉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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