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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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
铝股份”或“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党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在其中超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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