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锐捷: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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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
              (0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4〕第 029 号
致: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董事
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新港大道 33 号星网锐捷科技园
三期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奕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9:25、9:30—
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30 人,代表股份 177,543,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92,929,678 股)的比
例为 29.943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64,27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705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补选洪潇祺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为:同意177,316,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719%;反对19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8%;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
                                 蒋   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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