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4-013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1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41,341,89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4.9977%。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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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246,499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95,498,28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9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7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251,79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7,246,49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59%。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同意 90,029,39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83%;
反对 365,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40%;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771,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5770%;反对 3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4052%;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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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金额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同意 75,584,6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8.9341%;
反对 20,172,0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065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326,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78.8771%;反对 20,172,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1.12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选举邓为工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939,759,7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916,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433%;反对 1,563,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6368%;弃权 1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
(四)审议《关于选举李颖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 意 3,922,987,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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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143,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80.7802%;反对 18,338,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19.2030%;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邵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 备 查 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