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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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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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张鑫磊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
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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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4 年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等内容。
期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盛更红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 9:15~9:25、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15,投票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下午 3:00。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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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共计 252 人,代表股份 138,532,1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参会股东均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表决,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相关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需要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
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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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38,549,4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134,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7%;反对 45,871,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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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翟 颖
承办律师 :
张鑫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