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齐众[意 HC007]号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 13 号瑞辰国际中心 1803 室,邮编:100125
电话:(010) 65924368 传真:(010) 65924368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齐众[意HC007]号
致: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郑冬梅、李汉超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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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
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119,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273%。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1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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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议案4-6采取
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84,216,591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97,300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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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29%。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4,216,591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97,300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216,591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97,300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选举3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
艾远鹏、郑远康、石晓辉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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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选举2名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
张淮清、罗楠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选举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表决
结果,刘锋、冯丽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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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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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雷勇 郑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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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