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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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
站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内容的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应当
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条件媒体。公司在深交所发行并上市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公司发行新股
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
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
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披露摘要,同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
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或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如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及修正公告(如有)。
  (六)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交所提
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
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相关部门及指定联系人亦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意识,积
极、主动、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沟通。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向公司各部门和子
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予以配合。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本
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
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同时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
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的编制、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为: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
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为: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工作
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
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
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具体
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审定;
  (四)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
核并审定;
(五)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等相关文件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
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要求规范上述文件的内容、发布时间和
渠道,如有必要可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暂缓
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工作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分别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
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工作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
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工作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
少于10年。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
批准后,董事会工作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监事会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
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工作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
会工作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由于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必要时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
露,并严格按照《5号指引》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
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
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二级保密信息由相应信息知情部门、知情人
员采取保密措施,并履行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
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责任人或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失职等原因导致信息泄露、信息披露违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理或处分,如对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
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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