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券意字[2024]第 03 号
致: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执业律师严馨威、霍晴雯(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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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的,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
经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在贵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告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方
式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同时,公告中还载明了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于
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 888 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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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贵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33,4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97,000,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数为 97,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签名、
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章程第 60 条至
第 64 条之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 0 名,
代表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同)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人数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0%。
(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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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章程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资格。
根据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督、清点、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
投票表决部分,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综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结果后,监事代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相关的决议及会议
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97,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项
议案有效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监事成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97,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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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项
议案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
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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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霍晴雯
严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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