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0 日 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至 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6,596,626,17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3.81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6,596,626,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81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92,389,7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
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6,516,935,808 股 ,占 出 席会 议所 有股 东所 持股 份 的
权 3,187,1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99,3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13.7454%;反对 76,503,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熊孟飞、项颂雨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