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4-1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告编号:2024-08);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8 日(星期四)15:00,会
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
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副董事长刘凤
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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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股份:
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3 人,代表股份 3,857,591,9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7.03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
数共 45 人,代表股份 232,344,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提案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195,3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9761%; 反对 5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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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4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9193%;反对 15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4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9193%;反对 15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权 3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569,9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2822%;反对 1,64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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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权 3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569,1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2818%;反对 1,64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霞、何子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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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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