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7 证券简称:华谊兄弟 公告编号:2024-017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395,960,8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714%,其中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
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10,324,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21%。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 或 委 托 代理 人 )3 人 , 代 表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9,791,34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3529%。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 1 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1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同意 9,368,0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7364%;反对 956,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68,06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64%;反对 956,42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3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武惠忠律师、牛金钢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