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 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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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创响绿源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响绿源”)分批出售其及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下持有的2,150台新能源汽车(包括27个尾板),并授权创响
绿源经营层在2024年12月31日(含)之前以每辆车的单价不低于其评估值的价格出
售上述车辆,并办理分批出售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对手谈判、签署
有关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等)。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交易进展情况
  经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科陆中电绿源(天津)新能源汽
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陆中电绿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东莞车电绿源新能源汽
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产权人”)书面授权,创响绿源将产权人名下的1,240
台新能源汽车(附带二十个液压尾板,以下合称“标的车辆”)于2024年1月24日14
时至2024年1月30日14时(延时除外,其中2024年1月24日14时至2024年1月29日14时
为公开挂牌时间,2024年1月29日14时至2024年1月30日14时为公开竞价时间)在阿
里拍卖资产处置平台上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挂牌底价为人民币4,500万元(含税)。
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竞价确认书》显示,平湖市晟鑫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供应链”)以人民币4,980万元(含税)的价格竞得标的车
辆。
     三、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平湖市晟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 年 9 月 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豫平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 688 号 708 室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
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
施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汽车销售;有色金属合金
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
合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轮胎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平湖市硕鑫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晟鑫供应链 100%股权。
  晟鑫供应链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注册成立,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位于浙江省北部,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公开数据显示,平湖市 2023 年度
财政总收入实现 151.4 亿元,同比增长 13.5%。
  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晟鑫供应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卖人):深圳市创响绿源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平湖市晟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 1240 台新能源汽车(附带二十个液压尾板)
  甲方将标的车辆出售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购买标的车辆。标的车辆出售事项已
于2024年1月24日在阿里拍卖公开挂牌,并已于2024年1月30日经网络竞价后,最终
由乙方成功竞得标的车辆。经公开竞价结果确认,标的车辆不含税总价为4,407.08万
元,含税总价为4,980万元。
  标的车辆明细信息以标的车辆现状为准,甲方及产权人不承担标的车辆的任
何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收到全额购车款后,由产权人分期开具与购车款等额的车辆销售发票(增
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给乙方。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按照阿里拍卖平台要求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1,000
万元,保证金转化为等额标的车辆购车款。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含本合同签署日当日)向甲方支付购
车尾款,即人民币 3,980 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购车款后,由甲方解决其
与产权人关于购车款的再分配事项。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含本合同签署日当日)向甲方支
付标的车辆过户保证金,即人民币 400 万元。
书必须明确载明有权代表乙方交接、提取标的车辆)、乙方营业执照、提车人身份
证复印件等资料,乙方未提供相应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交接标的车辆,乙方对
此不得提出异议。
辆交接工作。标的车辆交接地址为:1、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2、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4、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交接,甲乙双方签署了《车辆交接单》即视为甲方完成了标的车辆交接;若在全
额支付购车款及过户保证金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与甲方签署《车辆交接单》,则
在乙方全额支付购车款及过户保证金后 7 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视同甲方已经向
乙方完成了标的车辆交接。
  标的车辆交接后车辆风险即刻转移,甲方及产权人不再负责保管和监管标的
车辆,由乙方自行安排人员保管和监管标的车辆。在标的车辆完成过户或报废注
销手续前,乙方仅可自用标的车辆,不得用于对外运营、出租、出借、私自销售
标的车辆等其他用途,前述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章、被盗抢、
标的车辆损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意外伤害、运输货物损坏所造
成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由此对甲方及产权人
造成的损失。乙方对上述交接事项知悉且无异议。
且标的车辆转运费、保险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及时依约将标
的车辆全部转移出甲方及产权人场站或未承担标的车辆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
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产权人将标的车辆代为转移到第三方
场站产生的转运费、保险费、场站租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和不利法律后果
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前述情况对甲方及产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乙方应当赔偿
由此对甲方及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乙方对上述交接事项知悉且无异议。
  乙方不得在甲方及产权人场站进行车辆拆解,若前述情况对甲方及产权人产
生不利影响,乙方应当赔偿由此对甲方及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乙方进行汽车回收
拆解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辆交接之日起(含当日),车辆遗失、车辆受损、车辆事故等风险即由甲方转至乙
方。对于标的车辆存在年审逾期、交强险逾期、交通违法未处理等情况,均由乙
方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证标的车辆无查封,并协助乙方办理
标的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手续。
的过户或报废注销;乙方应在2024年6月15日前(含当日)完成所有标的车辆的过户
或报废注销,并向甲方递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导致延误,乙方应书面与
甲方协商并获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予退还过户保证金且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和损害赔偿责任。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过户或报废注销证明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过户保证金。
得利用标的车辆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
行承担,与甲方及产权人无关。若前述情况对甲方及产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乙方应
当赔偿由此对甲方及产权人造成的损失。
进度向甲方提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配合提供机动车登记
证书原件,乙方处理完成一批车辆的过户或报废注销后甲方再根据乙方申请提供下
一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直至乙方处理完成标的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
营、出租、出借、私自销售标的车辆等其他用途,前述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
方自行承担。
贴除外)均归乙方所有,标的车辆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事故、安全
风险)亦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产权人无关。
至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若前述情况对甲
方及产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乙方应当赔偿由此对甲方及产权人造成的损失。
地方政府补贴申领的原因要求乙方配合提供相关标的车辆资料,乙方负有协助义务。
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及过户或报废注销手续,由于甲方原因影响乙方相关手续办理的,自逾期之日起,
按照购车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购车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此对甲方及产权人
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甲方及产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及支出
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调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的,乙方应当
赔偿,甲方可直接在过户保证金中扣除,过户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甲方及产权人
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乙方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购车款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创响绿源分批出售其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下持有的新能源
车辆符合公司“聚焦核心主业,剥离非核心业务资产”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盘
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
在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预计本次挂牌出售标的车辆将产生资产处
置收益约为1,100万元(最终数据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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