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作为上海普利
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公司”、“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部分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
向 15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6,084,327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17,431,917 股增至 1,113,516,244 股。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需要对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4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已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1,017,431,917 股减少至 1,113,466,844 股。
登记工作,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13,466,844 股增加至 1,114,146,844
股。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承诺:
“一、本主体本次认购取得普利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自新
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主体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本主体所获配股份进
行锁定处理;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结束后,本主体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
普利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三、本主体在锁定期内,本主体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或退出合伙;
四、若本主体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主体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周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6,084,327 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
比例为 14.1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6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5 名,对应 79 个证券账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占公司无限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占公司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售条件股份
总数(股) 售数量(股) 本比例
的比例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
华精选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海南神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
湖南金阳普能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96,084,327 96,084,327 14.15% 8.62%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股的股东名称/姓名、股东人数及股份数与《上
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
列一致。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14,146,844 100.00% - 1,114,146,844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12 日作为股
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均已严格履行其在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时所做的股份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郑皓 徐建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