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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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0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择机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均含本数,下同)。
施完成。2024 年 2 月 7 日,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下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
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份 3,41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赖春宝先生控制的石河子市玺
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持有公司股份
过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持有公司股
份 4,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6%。
   赖春宝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200,91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9.57%。
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
增持计划。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宝先生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
及时披露。
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增持计划。
人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6,544,98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本比例
  赖春宝         3,415,500      5.58%      3,575,500     5.85%
 石河子玺泰       11,364,210     18.58%     11,364,210    18.58%
 石河子睿新        4,921,200      8.05%      4,921,200     8.05%
 石河子睿泽盛       4,500,000      7.36%      4,500,000     7.36%
   合计        24,200,910     39.57%     24,360,910    39.83%
注:1、赖春宝先生系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的实际控制人,石河子睿泽盛受赖春宝
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控制。2、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
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
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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