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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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4-002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80%。解除限售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0,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10.35%。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6,290,5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3,709,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3.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290,51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29%。该部分限售股已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
售股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吴靖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
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潘焕清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
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钱一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
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
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翁春立、陆平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
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张力、陆晨弘、朱玉宝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任,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
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
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9,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8 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      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份总数
                           例(%)    数量(股)       通数量(股)
                (股)
      合计             19,800,000       19.80         19,800,000         10,350,000
   注:1、股东吴靖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股东陆平先生为公司监事会
主席,股东翁春立先生为公司监事,股东钱一先生为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述承
诺,吴靖先生、陆平先生、翁春立先生和钱一先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上述股东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分别为 1,500,000 股、900,000 股、450,000 股、300,000 股。
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数量(股)
                            (%)       (股)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75,000,000    75.00        0        19,800,000     55,200,000   55.20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0,000,000   100.00       -            -         100,000,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上表暂不考虑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影响,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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