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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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
际出席八人(其中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五人)。董事长张旺先生和董事贾晋平先生因
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在充分知晓议题的前提下,分别委托董事孙国强先生和董事
崔铭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王卓先生、董事崔铭伟先生、独立董事杨鸿
雁女士、独立董事李莉女士和独立董事葛顺奇先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孙国强先生主持会议,部分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为健全公司法治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王天昊先生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通过,同意聘任王天昊先生
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简历附后)。
  (二)关于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经公司董事长建议和提名,补选董事王卓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本次补选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三名董事
组成:葛顺奇先生(独立董事)、王卓先生、李莉女士(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独
立董事葛顺奇先生担任。
    (三)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订《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六)关于制定《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及举报人保护政策(试行)》的议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七)关于制定《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行为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八)关于清算注销三级控股子公司文昌泰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议

    表决结果:以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
    文昌泰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昌泰达”)成立于 2011 年,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新城”)持股 60%的控股子公司,文昌泰达为推进在海南省的区域开发业务而设
立。目前文昌泰达无业务,无人员,无融资贷款,无担保,故对其进行清算注销。
    截至清算时点 2023 年 7 月 31 日,文昌泰达资产总额为 3,466.30 万元,净资产
万元。最终分配金额以清算结果为准。本次注销会使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相应
变化,但预计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认为,该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有利于提高管理及资源
配置效率,同意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简 历
  王天昊,男,37 岁,中共党员
  一、工作经历
  现任公司法务部部长、公司律师。历任公司法务部副部长、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
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
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和天津泰达洁净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
  本科学历、法律职业资格
  三、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截至披露日,其本人不持有公司股票。
  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六、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
  七、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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