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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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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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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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公司网站;
  (九)邮寄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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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问卷调查。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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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
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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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
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
上海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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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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