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拟回购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均含
本数)。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77 元/股(含本数)。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拟回购数量: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6.77 元/股计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为 1,490,757 股至 2,981,514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428,708,945 股的
比例为 0.35%至 0.7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
(6)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以及其他持股 5%以
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拟
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
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
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了建立完善的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
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6.77 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
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
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
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
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回购股份用途为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6.77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
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
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假设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5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6.77 元/股,且本
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1,490,757 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回购后
股份种类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0,166,065 25.70% 111,656,822 26.0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8,542,880 74.30% 317,052,123 73.96%
总股本 428,708,945 100.00% 428,708,945 100.00%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6.77 元/股,且本次回
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2,981,51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 计回购后
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回购后
股份种类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0,166,065 25.70% 113,147,579 26.3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8,542,880 74.30% 315,561,366 73.61%
总股本 428,708,945 100.00% 428,708,945 100.00%
注:上表本次回购前股本结构情况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以 2024 年 1 月 31 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回购后的股本结
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
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 发展的
坚定信心,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270,727.5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55,137.3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2.70%。
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 5,000 万元测
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的 1.85%、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 3.22%。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回购资
金总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上限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
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计划;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披露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增持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财务总监于
增持公司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2%。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 6 个月暂无其他明确的增减
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
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
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充分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披露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
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三)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
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
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五)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四、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2 月 1 日)
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
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五、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
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日内予以披露;
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七、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
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
险。
(三)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
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
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八、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