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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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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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二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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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5日14:3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股份254,976,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2547%,均为2024年1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
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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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141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
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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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54,526,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6%;
反对449,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83,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79.8582 % ; 反 对 449,7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53,429,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
反对1,546,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7181%;反对1,546,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53,539,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64%;
反对1,436,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5,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5.6447%;反对1,436,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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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