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3 证券简称:宏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即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2,945,1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8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52,911,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4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40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47,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302%。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刘剑民先生、李
泽广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如下:
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52,911,74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9%;33,4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8,314,4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9%;33,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婷婷律师、刘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