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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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指经股东大会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成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
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
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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