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瑞基因: 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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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特设立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秘书处,负责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日
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名独立董事,且至少
  第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重大事项等;
  (二)审议公司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三)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重大修改;
  (四)审议合规举报事项;
  (五)审议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合规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
会批准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就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当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程序为:
  (一)提议人汇报议案;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提问及发表意见;
  (三)列席会议的人员接受质询或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主持人总结会议意见;
  (五)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在会议记录中完整记载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决意见。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表决意向和有效期
限。委员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
前以原件或传真方式送交会议主持人,以传真方式送交的,在会议结束后,应在
  受托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授权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事由或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与各议案相关的业务或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原则上应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会议,财务部负责人原则上需列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无
法列席会议可委托他人代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财务总
监、法律顾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接受质询或咨询
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务工作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如发生泄密致使公司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
公司依法追究泄密人员相应责任。如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应签订保密协
议。所有会议资料在会议结束时由秘书处收集。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可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召开。在保障合规管
理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也可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
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好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四)议案名称、议案单位、提议人;
  (五)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言要点;
  (六)议案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议案资料、会议录音资料、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和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作为公司
档案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按年度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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