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自 2023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以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
励对象已不再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修订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简述
(一)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1,403 万份,激励对象为 138 人。
(七)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因 2021 半年度权益分派已调整至 4.2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 50 万份,激励对象为 9 人。
(九)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八届
监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八
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与第八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了 2 项议案。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
“(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由于 3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52.5 万份。
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规定:“(二)激励对象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由于 2 名激励对象触发上述第(二)条规定第 3 项之情形,董事会决定取消
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1.0 万份。
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规定:“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达标达成时,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
额度×各考核年度利润总额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各考核年度标准系数(S)。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由于 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 70≤S<85,标准系数(S)为 80%,
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0.36 万份由公司注销;由于 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为 60≤S<70,标准系数(S)为 60%,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3.24 万份
由公司注销;由于 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 S<60,标准系数(S)为 0,
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 6.00 万份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 83.1 万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
司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所作的具
体处理,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83.1 万份,本次注销不会影响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
计 83.1 万份予以注销,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
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成就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和激励对象尚需持续满足《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在保持满足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本次行
权的条件成就。本激励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
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