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磁业: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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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
      平, 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
      露方面的监督作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结合《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 公 司 章
      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
       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
       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 注册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 关材
       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 、风
       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
       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初审意见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
       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
       董事会, 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
       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 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
       聘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汇报。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 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
       档保管。
第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同时,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
       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
       行为发生。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
       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定期报告 窗口
       期(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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