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植德(证)字[2024]004 号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 京 植 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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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源飞宠物”)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源飞宠物玩具 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源飞宠物”)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庄明超
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增持”)
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庄明超女士。根据增持人提
供的身份证件,其基本情况具体如下:庄明超,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二) 是否存在禁止收购/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庄明超女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庄明超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
购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一) 本次增持方案
截至 2024 年 2 月 1 日,庄明超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
公司股份 123,7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增持金额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股) (%) (元)
集中竞价
庄明超 2024年2月1日 123,700 0.06 1,414,008
交易
本次增持实施前后,庄明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庄明超 22,231,440 11.65 22,355,140 11.71
庄明允 53,557,560 28.06 53,557,560 28.06
朱晓荣 25,263,000 13.23 25,263,000 13.23
平阳县晟
睿创业服
务中心 11,200,000 5.87 11,200,000 5.87
(有限合
伙)
注:庄明允、朱晓荣和庄明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庄明允与庄明超系姐弟关系,朱晓荣与庄
明超系夫妻关系。朱晓荣、庄明超为平阳县晟睿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庄明允、
庄明超、朱晓荣以及平阳县晟睿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
议,为一致行动人。
(二)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
份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
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
式增持股份,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
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源飞宠物 112,252,000 股
股份,占源飞宠物总股本的 58.81%,庄明允为公司控股股东,庄明超、庄明允、
朱晓荣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源飞宠
物 112,375,700 股股份,占源飞宠物总股本的 58.87%,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即增持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上述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增持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本次增持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实施完毕,增持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股份的情形;增持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崔 白
范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