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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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有效履
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 2 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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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监事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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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有关上年度监事会
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报告,报告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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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的尽职情况,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公司财务检查情况,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出具独
立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
电话、传真、会签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送达全体
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如果监事因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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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
  第二十三条   在必要情况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者,视为不能
履行监事职责,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审议。
如改变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特殊情况下要
求增加新议案时,应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新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后,
方可对新增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程序:一事一议,投票表决,每项议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记录人员记录在案。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
可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后生效。
  会议决议应由监事会监事事务代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及时公告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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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说明性记载,
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监事事务代
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
制定和修改,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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