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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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称“《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设
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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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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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本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
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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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
如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时,则独立董事的选
举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
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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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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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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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
各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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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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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述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按照章程规定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组织
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六)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九)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管理办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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