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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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
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经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陈浪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的
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偿还公司借款,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
司董事长就公司本次申请授信事项代表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等法律
文件。
   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偿还公司借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
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
                        )借款,借
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期限一年。在 15 亿元额度内,公司可
根据各时段的资金需求,分期借款,分期还款。公司按照不超过新世
纪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的借款年利率向新世纪公司计付借款利息。公司
本次向新世纪公司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新世纪公
司借款的具体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署《借
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
编号:2024-13)。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将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及审议事
项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14)
                   。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件:
                简历
  陈浪,男,32 岁,本科学历,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分公司合
规法务专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项目经理助理,广东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现任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监事、办
公室主任助理,东莞市弘舜劭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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